2006年12月3日凌晨1时,8个月大的山东男婴姜甲儒被入室抢走,三名踩好点的嫌疑人关掉村子电源后,闯进他爷爷奶奶家,打倒并控制老人后,连同男婴、奶粉与衣物一起抢走。姜甲儒随后被人贩以28600元卖给“预定”好的买家,买家夫妇在济宁市任城区将其落户,距离其老家仅仅75公里。
4月2日,本起“入室抢婴案”在泰安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审理。刚认亲成功几个月的姜甲儒出庭直面人贩子,他的生母乔守芬希望对包括邻居袁某某在内的四名人贩处以死刑,并提出600万元赔偿。
入室抢婴情节恶劣,参与策划、执行的人贩子有前科,合并此案,判处极刑的可能性很大。但同样让姜家饱受磨难的买家,会受到何种处置,目前并不明朗,媒体报道里未提及这一点。不少人呼吁,也要追究买家的刑事责任。
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
《刑法》规定,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罪,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;对被收买妇女、儿童没有实施摧残、虐待行为或者与其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,但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,一般应当从轻处罚;符合缓刑条件的,可以依法适用缓刑;犯罪情节轻微的,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。
在实践中,很少有买方父母被追责,一个重要的原因是,他们对孩子不错,符合从轻或免于处罚的前提。但姜甲儒的遭遇并不是这样。
据乔守芬描述,姜甲儒被人贩“订单作业”强抢和贩卖给买家后,并未受到善待,长年被买家监视,一直到15岁没有出过买家的村子,生活只限于买家和学校的之间,从来不让去别的地方,连晚上睡觉都要被捆手捆脚,以防他逃跑。平时也都是买家的老人在照看,养父母当甩手掌柜,买孩子只为了让外界觉得“家里有男孩传宗接代”,并不想好好教育和培养。
如果此言属实,明眼人不难看出,买家涉嫌虐待姜甲儒,对他的身心发展造成不利影响,没有资格享有现行法条的庇护。只要执法为公,买家就不能被豁免。
或许有人会说,虽然姜甲儒在买家过得不好,对方也是养育他的人,如果受害一方不提要求,公权力也不好介入。的确,姜甲儒已经长大成人,买家待他如何,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他的描述。但因证据不足而放弃起诉,和一开始就不追究,是两回事。
资料图
另一个支持轻纵买家的理由是,假如不对买家从轻处理,那么在被贩卖妇女儿童被发现的情况下,买家有可能会灭口来逃避打击。
这种良苦用心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,可是它带来的后果也备受争议。一些被拐卖的女性被迫与买家结婚生子,得到解救后,买家仍能延续买卖中结成的婚姻关系。这不仅让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陷入深重的认知分裂,背负极大的精神负担,也在无形中削弱了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力度。
一个被曝光被审判的拐卖妇女儿童案,除了严惩人贩,追求法律效益外,肯定也要追求社会效益。人贩将来得到严惩,当然是社会效益的一部分,可如果放过买家,或者以法律名义饶恕他们,此案的社会效益就会大打折扣。
一个浅显道理是,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。如果忌惮于买家伤害既成事实的人口拐卖受害者,那么,就无法平衡打击人口贩卖中的犯罪分子,个案的震慑作用就会降低,这样的结果并不好。 内容举报